佐治药言(译文)上(6/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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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为重罪犯人考虑,反覆地真心诚意地为他们寻找可以减免罪行的途径,正是平心静气,比照实情,斟酌事理,客观公正地判案。这个时候,是容不得有半毫私心的。请参阅下条"设死者相质,有词以对"的说法,一句话就可以指点迷津。还应该和下边两条合在一起参阅。
凡是斗殴杀人等案件,多半是出于无心造成的。假设不是情况严重,伤人太多,都应该列入核审中的缓决类,以便等候皇恩沐浴。但这类情况中,也有由于片词只语不完全,就介于情实和缓决两类完刑之间的。因此在办理案件,决定犯人罪名之时,不可不先查阅有关秋审法的条款,以免因错而误判人罪名。
初报要慎重
对罪案要特别重视初报工作。县里面的首次案情报告,特别重要。繁冗的驳问反诘,既拖累当官的也劳累百姓,原因就在于初报时不够审慎。初次案情报告应该简洁明了,与犯罪情节无关的罪名,和案情无关的人证,都应该详细审查核实,加以节删。多一个情节,就会多增加一处疑窦;多一个人证,就会多添一个麻烦。怎么能不谨慎呢!办理案件有方法,有仅仅是定罪应该谨慎,就是免除罪名也很不容易。假如那个人应该抵罪,却有意识地给他开脱免罪,就是让已死的受害者含冤莫白,死不瞑目。以前曾经听人说过在乡会战场里,审讯人犯的坐号之内,往往有鬼魂出没在那儿。我每次要为人犯开脱减免死罪时,一定要翻来覆去地酌量案情,研究犯罪情节。有时还假设让死了的被害者在坐号内和我互相对质,让他有话可说。在这之后,才开始下笔办理。否则的话,我是不敢轻易草率地动笔完罪的。如此行事,二十多年以来,我的所作所为,都可以和鬼神对质,这种思想二十余年如一日,紧紧伴随我的生涯。
【点评】
犯了杀死本宗族尊长的罪行,是关涉到斩决与否的大案。如果确是情节轻的案子,按照规定是不准许作为介于两种罪行都可以的案子来处理的。然而在豫东等地方,办理这类案件时,就在请求免除死罪的行文下面,切切实实地加以声明,并叙述情节较轻的各种理由。这样做了之后,都会得到恩宠,改判为监候,即暂缓死刑,等到刑部秋审时再行裁定。粤东从道光三年起,也有这样的案例处理。如果遇到这娄案件,切记不要遗漏了要声明的话。
命案察情形
杀人案件的成立或不成立,全看作案时的情形。所谓情,是指杀人案件造成的原因;所谓形,就是指争斗殴打时的经过情状。造成杀人伤命的原因有曲也有直,是秋审案件时判为情实条,或者缓决条,或者可矜条,作为区别的重要凭证。争斗殴打时拿的作案工具,被打伤的地方,根据它们可以将其定为有心和无心。有心的人,是属于故意杀害,必定牵涉到秋审条款中的情实;无意识杀人,是在争斗中误伤,可以归入秋审条款中的缓决类。如果对殴斗的具体过程和情形不清楚,那么对罪案的情状就易混淆。这是定不定为死罪的最为关键的环节。在审理承办的时候,必须让检验死伤的诗作跟兇手按照供词所述摹拟犯罪过程。罪犯叙述的详尽的供词,就宛如出现了一个争斗殴打的场面,清楚而确切地浮现在眼前。这样才不会在办案中出现差错,不涉及到以后驳洁的祸患。
【点评】
承办处理持械斗殴的案件,将其写入秋审案件的文书中时,只须论证犯人的具体作案情形,对于引起斗殴的原因则可不必论及。处理这类案件时,要仔细地核实刑部的秋审条款,务必要使归入情实类或缓决类的罪案证据充足,不可辩驳。比如有四个人参与共同作案,其中三个人用火器杀了人,另外一个人一枪杀死了一个人。处理这个案子,就应该将用火器杀人的那三个人列成一个案子,定为情实条款;另外那个人属一个案子,归入缓决条。那么就只需要在两个案卷内加上一句"除某人列入缓决外"的句子,整个案情就很清晰明白了。千万不要用笼统含糊之辞,否则会使犯案定性不清。
办理盗案慎勿株连
只要赃物真实,那么盗窃案就是确实无误的,窃贼的偷盗行为也就是可以确认的。但主盗的罪行,也还有值得原谅宽容的。尤其要谨慎对待的是,被贼诬陷行窃的人和收购窝藏赃物的人家,盗贼往往是选择殷实大户人家下手,并且藉故连累诬陷别人人案,因而必须加以对质审问。对那些没有罪证的人,也可以释放。至于那些不明真相,受盗贼矇骗而收买、窝藏赃物的人,按照法律是没有罪行的。但是办案之人,不能不按照窃贼的供词进行调查询问。以前官府对这些人不派捕役去收审,只命令地保传下命令,并在官府文书公告中註明:"窝赃的交出赃物给当地地保,不须投案;没有窝藏赃物的,则要写出原因,加以解释,不允许把窝家带庭审讯。"从来就没有窝藏赃物,却敢隐藏不上缴的人,自己到官自首,也是保全善良百姓的一个方法;因为只要一经差役提审,不仅仅是要花上很多钱,而且被盗贼牵连后,差不多要被同乡之人唾弃不齿。把无辜受累的善良人,带到庭上和盗贼当场对质,并不是一个贤明善良的官吏可以忍受的事。
【点评】
盗贼在受审时,翻来覆去地牵连别人,未必都是出于有意识地诬陷他人,或者由于估计自己非死不可,或者是因为畏惧受刑,才随口指供别人,希望能藉此机会苟延残喘。这种情况大约有十分之六
凡是斗殴杀人等案件,多半是出于无心造成的。假设不是情况严重,伤人太多,都应该列入核审中的缓决类,以便等候皇恩沐浴。但这类情况中,也有由于片词只语不完全,就介于情实和缓决两类完刑之间的。因此在办理案件,决定犯人罪名之时,不可不先查阅有关秋审法的条款,以免因错而误判人罪名。
初报要慎重
对罪案要特别重视初报工作。县里面的首次案情报告,特别重要。繁冗的驳问反诘,既拖累当官的也劳累百姓,原因就在于初报时不够审慎。初次案情报告应该简洁明了,与犯罪情节无关的罪名,和案情无关的人证,都应该详细审查核实,加以节删。多一个情节,就会多增加一处疑窦;多一个人证,就会多添一个麻烦。怎么能不谨慎呢!办理案件有方法,有仅仅是定罪应该谨慎,就是免除罪名也很不容易。假如那个人应该抵罪,却有意识地给他开脱免罪,就是让已死的受害者含冤莫白,死不瞑目。以前曾经听人说过在乡会战场里,审讯人犯的坐号之内,往往有鬼魂出没在那儿。我每次要为人犯开脱减免死罪时,一定要翻来覆去地酌量案情,研究犯罪情节。有时还假设让死了的被害者在坐号内和我互相对质,让他有话可说。在这之后,才开始下笔办理。否则的话,我是不敢轻易草率地动笔完罪的。如此行事,二十多年以来,我的所作所为,都可以和鬼神对质,这种思想二十余年如一日,紧紧伴随我的生涯。
【点评】
犯了杀死本宗族尊长的罪行,是关涉到斩决与否的大案。如果确是情节轻的案子,按照规定是不准许作为介于两种罪行都可以的案子来处理的。然而在豫东等地方,办理这类案件时,就在请求免除死罪的行文下面,切切实实地加以声明,并叙述情节较轻的各种理由。这样做了之后,都会得到恩宠,改判为监候,即暂缓死刑,等到刑部秋审时再行裁定。粤东从道光三年起,也有这样的案例处理。如果遇到这娄案件,切记不要遗漏了要声明的话。
命案察情形
杀人案件的成立或不成立,全看作案时的情形。所谓情,是指杀人案件造成的原因;所谓形,就是指争斗殴打时的经过情状。造成杀人伤命的原因有曲也有直,是秋审案件时判为情实条,或者缓决条,或者可矜条,作为区别的重要凭证。争斗殴打时拿的作案工具,被打伤的地方,根据它们可以将其定为有心和无心。有心的人,是属于故意杀害,必定牵涉到秋审条款中的情实;无意识杀人,是在争斗中误伤,可以归入秋审条款中的缓决类。如果对殴斗的具体过程和情形不清楚,那么对罪案的情状就易混淆。这是定不定为死罪的最为关键的环节。在审理承办的时候,必须让检验死伤的诗作跟兇手按照供词所述摹拟犯罪过程。罪犯叙述的详尽的供词,就宛如出现了一个争斗殴打的场面,清楚而确切地浮现在眼前。这样才不会在办案中出现差错,不涉及到以后驳洁的祸患。
【点评】
承办处理持械斗殴的案件,将其写入秋审案件的文书中时,只须论证犯人的具体作案情形,对于引起斗殴的原因则可不必论及。处理这类案件时,要仔细地核实刑部的秋审条款,务必要使归入情实类或缓决类的罪案证据充足,不可辩驳。比如有四个人参与共同作案,其中三个人用火器杀了人,另外一个人一枪杀死了一个人。处理这个案子,就应该将用火器杀人的那三个人列成一个案子,定为情实条款;另外那个人属一个案子,归入缓决条。那么就只需要在两个案卷内加上一句"除某人列入缓决外"的句子,整个案情就很清晰明白了。千万不要用笼统含糊之辞,否则会使犯案定性不清。
办理盗案慎勿株连
只要赃物真实,那么盗窃案就是确实无误的,窃贼的偷盗行为也就是可以确认的。但主盗的罪行,也还有值得原谅宽容的。尤其要谨慎对待的是,被贼诬陷行窃的人和收购窝藏赃物的人家,盗贼往往是选择殷实大户人家下手,并且藉故连累诬陷别人人案,因而必须加以对质审问。对那些没有罪证的人,也可以释放。至于那些不明真相,受盗贼矇骗而收买、窝藏赃物的人,按照法律是没有罪行的。但是办案之人,不能不按照窃贼的供词进行调查询问。以前官府对这些人不派捕役去收审,只命令地保传下命令,并在官府文书公告中註明:"窝赃的交出赃物给当地地保,不须投案;没有窝藏赃物的,则要写出原因,加以解释,不允许把窝家带庭审讯。"从来就没有窝藏赃物,却敢隐藏不上缴的人,自己到官自首,也是保全善良百姓的一个方法;因为只要一经差役提审,不仅仅是要花上很多钱,而且被盗贼牵连后,差不多要被同乡之人唾弃不齿。把无辜受累的善良人,带到庭上和盗贼当场对质,并不是一个贤明善良的官吏可以忍受的事。
【点评】
盗贼在受审时,翻来覆去地牵连别人,未必都是出于有意识地诬陷他人,或者由于估计自己非死不可,或者是因为畏惧受刑,才随口指供别人,希望能藉此机会苟延残喘。这种情况大约有十分之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