佐治药言(译文)上(7/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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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。关键在于审讯犯人的人,当场察言观色,寻找蛛丝马迹;作幕宾的人严守法律条文,同时也善于通达权变,抓紧时机进行推敲琢磨。这样,案情的真伪,供词的真假也就自然而然地分辨出来了。切记不要被犯人牵著鼻子转,堕入五里烟雾之中,而造成误判,冤枉好人。这其中的机谋和权变,完全取决于审讯者的智慧,应该和后面的"草供未可全信"条参看。如果能够做到身体力行,有据可验,最容易得到老百姓的拥戴和支持。这个道理的详细阐述,请看《学治臆说》一书。
严治地棍
治理地方政治事务,是把安抚善良作为基本政策,而安抚善良,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诛除强暴。地方上有地痞流氓,附近的老百姓都不安宁。这些地否痞恶棍,假如讹骗强借东西,没有达到目的的话,就会挑起事端,揭露别人的阴私。更为严重的是参与赌博或嫖娼宿妓。这种事情,原本就没有任何凭据,然而却可以将有宿仇或不和的对手,一网打尽;更不用说冤枉不冤枉,马上平了冤,新的冤又来了。由于受诬陷而被审讯的人,接下来就是倾家荡产。只有专门处罚原告之人,不提审被告,也不将案子上报,那么善良诚实的人,才会有了依靠。这样一来,那些地痞恶棍们就会倚仗普吏,给他们作爪牙打手。管吏也倚仗这些恶棍的势力,把他们视为心腹之人,狼猾为好。如果当政者不是个贤明的主人,对这帮子人就会相信有加。这就好比那逆水而行的上水船一样,用百来文的绳子来拉,确是不容易啊!
【点评】
土豪地痞这类人,没有哪个地方不存在。关键是要看当地当官长的人,是不是非常贤明,治理有方。这些人,如果发现为官的贤明,就会收敛行动;如果他们发觉为官者不贤明,就会肆无忌惮,为所欲为。为官的人如果确实能尽忠职守,在幕的宾客也能发挥自己的能力,加之举措得当,地痞土豪也就会自然畏惧敬服,不敢轻举妄动。因此上文中的严厉惩治的说法,不可拘泥。
认真研习法律
作幕宾、当位吏的人,完全要靠明习法律条理。法律作为法定文件,各个条款都具有精确的含义。仁至义尽,要彻底理解很不容易。不对法律条例中相同相异之处,加以融会贯通,就很少有不失之毫釐,差之千里的。幕宾使用法律条文,就像艉才使用"四书"一样。对"四书"理解或解释错误,其害处只不过是在应考时列入下等成绩。解释理解错了法律条文,就会祸及生灵百姓。以前我有个朋友,办理一个由于通姦而拐逃的案件。他的意思是要为奸夫开脱罪名,认为是奸妇自己逃离家庭后再改嫁,并非是由于有了姦情才拐逃。后来这个妇女就以背夫自嫁罪而判为绞首,后上诉被驳诘,予以平反重审,颇费周折。这是想要宽容奸夫而造成的,但却差点置奸妇于死地。这就叫做只知其一,不知其二。所以市明制定法律的含义,在于能够避开某些律例,而不仅仅在于能够引用法律条文。如只能做到引用法律条文,那么摘引法律条文来比附所犯的罪行,一个小小的刑吏就足够了,还需要幕宾来干什么呢?
【点评】
法律条文一制订出来以后,不能改变其律例规则。随著时间的推移,也应该将这些条文奉行不渝,严加遵守。在平时宜随手抄写法律文本,以免办案时引用失误。尔后,仍然要经常阅读条例,以便能绎衍其意义,通达时分。
引经以断者非读书不可
先学习前代知识,再步入仕途当官,并不能拿这样的标准来责备幕宾。当幕宾的人辅佐官吏治理政务,实际上和主人也同样具有相互议政的责任。如遇到了疑难大事,难于定夺,而必须引用经书来帮助判断的,就非读书不可了。我以前在艉水的时候,有陶姓人氏某某,把长房的独生儿子过继给了叔父。后来生了五个儿子。可是长子死去了,按倒应该以次子的儿子作为后嗣。他的另外三个儿子都打算把自己的儿子作为后嗣。后来他的伯兄乘著父亲过世,伪造假遗嘱,命令二儿子归嗣原来的亲生父母。偏袒次房的人,则认为把孙子立在宗庙中来称祖先,按照礼法来说是很难归回本宗继嗣的。偏袒三房的人则认为,其亲生父母有儿子却没有后嗣,按清理是讲不通的,让他归宗继嗣未必就不行。结绅先生,纷纷聚集到衙门打官司。上台就发下公文,让县衙处理这桩公案。我也没有能力居中调停,于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,反覆思索,寻求解决的办法。突然,我脑海里浮现出了《礼经》中的句子:"未成年而夭折或突然死亡的人,和没有后代的人,可以和祖先在祖庙中享社会祭"。这句话启发了我办案的灵感,于是帮助主人议论。我认为以孙子林祖的说法,一定不能实行。陶某既已出继叔父为后,绝对难以他的儿子归嗣本宗。他的本宗虽然有儿子,但却无人继嗣,于情理上来说都难以让人感到安宁,因此请求准许把他的儿子作为主人来社会食,他的父亲听任陶某人的子孙奉敬祭扫。我这样处理这个案件,大大受到了上台的赏识。后来我在乌程时,有一家姓冯的人的儿子,由于自己本宗没有人可以继嗣,就自己抚养他姑母的孙子作为后嗣。他死了以后,同姓的人却不把他当作本宗看待。于是冯氏站出来争嗣继之人,太守批准了这个请求。我当时在辅助府主处理政务,依据宋代儒者陈氏的《北溪字义》对这种情况的理解,是重视同一宗族,同一姓
严治地棍
治理地方政治事务,是把安抚善良作为基本政策,而安抚善良,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诛除强暴。地方上有地痞流氓,附近的老百姓都不安宁。这些地否痞恶棍,假如讹骗强借东西,没有达到目的的话,就会挑起事端,揭露别人的阴私。更为严重的是参与赌博或嫖娼宿妓。这种事情,原本就没有任何凭据,然而却可以将有宿仇或不和的对手,一网打尽;更不用说冤枉不冤枉,马上平了冤,新的冤又来了。由于受诬陷而被审讯的人,接下来就是倾家荡产。只有专门处罚原告之人,不提审被告,也不将案子上报,那么善良诚实的人,才会有了依靠。这样一来,那些地痞恶棍们就会倚仗普吏,给他们作爪牙打手。管吏也倚仗这些恶棍的势力,把他们视为心腹之人,狼猾为好。如果当政者不是个贤明的主人,对这帮子人就会相信有加。这就好比那逆水而行的上水船一样,用百来文的绳子来拉,确是不容易啊!
【点评】
土豪地痞这类人,没有哪个地方不存在。关键是要看当地当官长的人,是不是非常贤明,治理有方。这些人,如果发现为官的贤明,就会收敛行动;如果他们发觉为官者不贤明,就会肆无忌惮,为所欲为。为官的人如果确实能尽忠职守,在幕的宾客也能发挥自己的能力,加之举措得当,地痞土豪也就会自然畏惧敬服,不敢轻举妄动。因此上文中的严厉惩治的说法,不可拘泥。
认真研习法律
作幕宾、当位吏的人,完全要靠明习法律条理。法律作为法定文件,各个条款都具有精确的含义。仁至义尽,要彻底理解很不容易。不对法律条例中相同相异之处,加以融会贯通,就很少有不失之毫釐,差之千里的。幕宾使用法律条文,就像艉才使用"四书"一样。对"四书"理解或解释错误,其害处只不过是在应考时列入下等成绩。解释理解错了法律条文,就会祸及生灵百姓。以前我有个朋友,办理一个由于通姦而拐逃的案件。他的意思是要为奸夫开脱罪名,认为是奸妇自己逃离家庭后再改嫁,并非是由于有了姦情才拐逃。后来这个妇女就以背夫自嫁罪而判为绞首,后上诉被驳诘,予以平反重审,颇费周折。这是想要宽容奸夫而造成的,但却差点置奸妇于死地。这就叫做只知其一,不知其二。所以市明制定法律的含义,在于能够避开某些律例,而不仅仅在于能够引用法律条文。如只能做到引用法律条文,那么摘引法律条文来比附所犯的罪行,一个小小的刑吏就足够了,还需要幕宾来干什么呢?
【点评】
法律条文一制订出来以后,不能改变其律例规则。随著时间的推移,也应该将这些条文奉行不渝,严加遵守。在平时宜随手抄写法律文本,以免办案时引用失误。尔后,仍然要经常阅读条例,以便能绎衍其意义,通达时分。
引经以断者非读书不可
先学习前代知识,再步入仕途当官,并不能拿这样的标准来责备幕宾。当幕宾的人辅佐官吏治理政务,实际上和主人也同样具有相互议政的责任。如遇到了疑难大事,难于定夺,而必须引用经书来帮助判断的,就非读书不可了。我以前在艉水的时候,有陶姓人氏某某,把长房的独生儿子过继给了叔父。后来生了五个儿子。可是长子死去了,按倒应该以次子的儿子作为后嗣。他的另外三个儿子都打算把自己的儿子作为后嗣。后来他的伯兄乘著父亲过世,伪造假遗嘱,命令二儿子归嗣原来的亲生父母。偏袒次房的人,则认为把孙子立在宗庙中来称祖先,按照礼法来说是很难归回本宗继嗣的。偏袒三房的人则认为,其亲生父母有儿子却没有后嗣,按清理是讲不通的,让他归宗继嗣未必就不行。结绅先生,纷纷聚集到衙门打官司。上台就发下公文,让县衙处理这桩公案。我也没有能力居中调停,于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,反覆思索,寻求解决的办法。突然,我脑海里浮现出了《礼经》中的句子:"未成年而夭折或突然死亡的人,和没有后代的人,可以和祖先在祖庙中享社会祭"。这句话启发了我办案的灵感,于是帮助主人议论。我认为以孙子林祖的说法,一定不能实行。陶某既已出继叔父为后,绝对难以他的儿子归嗣本宗。他的本宗虽然有儿子,但却无人继嗣,于情理上来说都难以让人感到安宁,因此请求准许把他的儿子作为主人来社会食,他的父亲听任陶某人的子孙奉敬祭扫。我这样处理这个案件,大大受到了上台的赏识。后来我在乌程时,有一家姓冯的人的儿子,由于自己本宗没有人可以继嗣,就自己抚养他姑母的孙子作为后嗣。他死了以后,同姓的人却不把他当作本宗看待。于是冯氏站出来争嗣继之人,太守批准了这个请求。我当时在辅助府主处理政务,依据宋代儒者陈氏的《北溪字义》对这种情况的理解,是重视同一宗族,同一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