佐治药言(译文)上(4/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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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看,难以事事躬亲,一一加以检查。唯有幕客诸人,每人都专门负责著不同的事务,因此可以监查出下属官吏的舞弊行为。这些下属的小官吏,没有官棒收入。但他们却有相沿已久的陈陋习俗,作为自己的生活来源。这本不必过分地搜索挑剔。但是如果他们因此而有舞弊连累他人的事情发生,断断不可不杜绝其源头。总而言之,幕客和小官吏,选择的方法上悬殊有别。如果这些没有俸禄的小官吏高兴的话,老百姓就会受到骚扰,然后他们就趁机渔利;如果幕客高兴愉快,老百姓也就会安宁无事,没有骚扰。假如小吏献上一条建议,事情如果有益于平民百姓,他们申述之词冠冕堂皇。如果没有透澈考虑盘算,轻听他们的话,率意而行,老百姓必定会受累无穷。所以约束好这些承办文书的小官吏,是幕客们的第一件重要事情。
【点评】
衙门里的公事,全都得凭借文案。平时就应该命令文书官吏,把所要处理的稿件,按照年月的顺序依次粘连成卷宗,随时呈送批阅,以便记录在案。一个案件结束以后,盖上印章归入档案。这样做有四个便利之处:奸狡的官吏不能抽出案卷,加以添加、改动或隐藏其中的案件;有时候,如果需要检查,从开始到结束都在上面清楚记录著;若上级领导要提阅案卷,不必另外去抄写;在任官员离职卸任,幕客辞聘等,都免除了临事之时的周章费事。
这是讲的公和私的区别,祸与福的本源。所以应当严格地要求自己,冷静地管理约束他人。
减省事务
俗语说:"衙门六扇开,有理无钱莫进来。"其实并非真的是说当官的人就一定是贪婪的,当小吏的并非就都是黑心肠昧良心的人。实际上,一张诉讼状子获准进行审理后,衙门中的当役就要到投状人家里去,这样这家人就得请他吃饭喝酒,临走时得送点礼物给他。探听消息的人进城后,还得付车船差旅之费。而请示审理案件,是有一定期限的。专为人打官司的讼师,所作的证词,以及关心这个案件的亲朋好友,相互邀约到庭。这以上请人的开销花费,都是由投诉案件的那个人承担。有时候,审理案件的时间改变了,上述各项开销就得重新来一次。除此之外,衙门中其他差房,各种巧立名目的不合理规定,名称不一。民间俗话说:"在山靠山,在水靠水。"有些事情是官府中法律不能禁绝的。至于勒索诈骗所得的赃物,就更不用说了。我曾经对当幕僚的那些人说过,对于判处斩首、绞刑、流放等重罪,没有不特别检点的。最易连累及人,带来祸孽的,多半是民事官司。比如有一个乡下农民,家中有十亩田。男人种田,女人织布,所得收入可以养活好几口人。牵连进了一场官司后,就要耗费三千文钱,于是就借高利贷来作为官司费用。如此一来,要不了两年,就会卖田偿债;不出七八年时间,就再也无法生活下去了。虽然家道败落,贫穷的日子在七八年之后才出现,但是导致贫穷的祸根,实际上在获准诉讼打官司的时候,就已经埋下了。所以对官府来说,若非十分急切的案件,适宜于批示和开导,不宜轻易传讯,派差役提人。不是重要的人,应随时释放,不宜随手牵连火案。被告中不少人,何妨加以选择取证。成百成千的证据罗列在一起,自然可以选择和删除。少传讯一个人,就少牵累一个人。谚语说:"堂上一点朱,民间干点血。"审定案件时,下笔定夺之前多花一时半刻的心思,牵涉到这个案件的人就已经受到了无穷的恩惠。因此在作幕僚工作的人,必须加以留心的事情,是把减省事务作为上上之策。
【点评】
地方上有关人命和盗窃等重大案件,并不是随时都有发生。唯有民事官司,却是源源不断,随时随地都有,实在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,最为繁杂,最为急迫待决的事情;也是在幕府中工作的人,第一类需要尽心尽力地办理的事情。我曾经听到前辈的谈及办理这类案件的经验:"核审批阅呈状上的诉讼之词,有三个关键之处:首先是要做当事人的开导工作,要他们不随意打官司;其次是审查和处理该案;在不得不核准打官司的情况下,才选择传讯人证。"所说的意思正好和这条讲的内容相吻合。假如办理官司之时漫不经心,随便批准开庭审理,轻意地传唤证人,恐怕不仅仅是使老百姓花费更多的钱财,导致他们贫穷破产。更为严重的恐怕应该是把他们拖累进了打官司的漩涡中,从而死于这场官司。等到酿成了这样的严重事件后,即使后悔也来不及了。面对可能造成的恶果,难道不应该更谨慎些吗?至于田产纠纷这样的案件,更容易牵涉百姓,酿成这种结果。这类案子,一经官府挂名立案,当事人就会好多年,甚至好几代人,都无法避免它带来的苦果。所以在审核批准状子时,应该特别留心注意。
结案应迅速
处理和裁决案件,是主人的事情,并不是幕宾所能负责作主的。可是权衡事理的轻重缓急,斟酌道里的远近,催促差人召集有关人员审理,就属于幕宾的事责了。请示审理按照主人的才能器局加以考虑,让他有较充足的时间,宽松有余地处理案子。这样才不至于让主人因畏惧困难而沮丧。既然批示有审理日期,争讼的原告和被告都已召集到了,因此绝对不宜到了审理案子时又更改日期。如果到了开庭审理的日子却未能如期举行,那么之所以逾期的原因,一定要解释
【点评】
衙门里的公事,全都得凭借文案。平时就应该命令文书官吏,把所要处理的稿件,按照年月的顺序依次粘连成卷宗,随时呈送批阅,以便记录在案。一个案件结束以后,盖上印章归入档案。这样做有四个便利之处:奸狡的官吏不能抽出案卷,加以添加、改动或隐藏其中的案件;有时候,如果需要检查,从开始到结束都在上面清楚记录著;若上级领导要提阅案卷,不必另外去抄写;在任官员离职卸任,幕客辞聘等,都免除了临事之时的周章费事。
这是讲的公和私的区别,祸与福的本源。所以应当严格地要求自己,冷静地管理约束他人。
减省事务
俗语说:"衙门六扇开,有理无钱莫进来。"其实并非真的是说当官的人就一定是贪婪的,当小吏的并非就都是黑心肠昧良心的人。实际上,一张诉讼状子获准进行审理后,衙门中的当役就要到投状人家里去,这样这家人就得请他吃饭喝酒,临走时得送点礼物给他。探听消息的人进城后,还得付车船差旅之费。而请示审理案件,是有一定期限的。专为人打官司的讼师,所作的证词,以及关心这个案件的亲朋好友,相互邀约到庭。这以上请人的开销花费,都是由投诉案件的那个人承担。有时候,审理案件的时间改变了,上述各项开销就得重新来一次。除此之外,衙门中其他差房,各种巧立名目的不合理规定,名称不一。民间俗话说:"在山靠山,在水靠水。"有些事情是官府中法律不能禁绝的。至于勒索诈骗所得的赃物,就更不用说了。我曾经对当幕僚的那些人说过,对于判处斩首、绞刑、流放等重罪,没有不特别检点的。最易连累及人,带来祸孽的,多半是民事官司。比如有一个乡下农民,家中有十亩田。男人种田,女人织布,所得收入可以养活好几口人。牵连进了一场官司后,就要耗费三千文钱,于是就借高利贷来作为官司费用。如此一来,要不了两年,就会卖田偿债;不出七八年时间,就再也无法生活下去了。虽然家道败落,贫穷的日子在七八年之后才出现,但是导致贫穷的祸根,实际上在获准诉讼打官司的时候,就已经埋下了。所以对官府来说,若非十分急切的案件,适宜于批示和开导,不宜轻易传讯,派差役提人。不是重要的人,应随时释放,不宜随手牵连火案。被告中不少人,何妨加以选择取证。成百成千的证据罗列在一起,自然可以选择和删除。少传讯一个人,就少牵累一个人。谚语说:"堂上一点朱,民间干点血。"审定案件时,下笔定夺之前多花一时半刻的心思,牵涉到这个案件的人就已经受到了无穷的恩惠。因此在作幕僚工作的人,必须加以留心的事情,是把减省事务作为上上之策。
【点评】
地方上有关人命和盗窃等重大案件,并不是随时都有发生。唯有民事官司,却是源源不断,随时随地都有,实在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,最为繁杂,最为急迫待决的事情;也是在幕府中工作的人,第一类需要尽心尽力地办理的事情。我曾经听到前辈的谈及办理这类案件的经验:"核审批阅呈状上的诉讼之词,有三个关键之处:首先是要做当事人的开导工作,要他们不随意打官司;其次是审查和处理该案;在不得不核准打官司的情况下,才选择传讯人证。"所说的意思正好和这条讲的内容相吻合。假如办理官司之时漫不经心,随便批准开庭审理,轻意地传唤证人,恐怕不仅仅是使老百姓花费更多的钱财,导致他们贫穷破产。更为严重的恐怕应该是把他们拖累进了打官司的漩涡中,从而死于这场官司。等到酿成了这样的严重事件后,即使后悔也来不及了。面对可能造成的恶果,难道不应该更谨慎些吗?至于田产纠纷这样的案件,更容易牵涉百姓,酿成这种结果。这类案子,一经官府挂名立案,当事人就会好多年,甚至好几代人,都无法避免它带来的苦果。所以在审核批准状子时,应该特别留心注意。
结案应迅速
处理和裁决案件,是主人的事情,并不是幕宾所能负责作主的。可是权衡事理的轻重缓急,斟酌道里的远近,催促差人召集有关人员审理,就属于幕宾的事责了。请示审理按照主人的才能器局加以考虑,让他有较充足的时间,宽松有余地处理案子。这样才不至于让主人因畏惧困难而沮丧。既然批示有审理日期,争讼的原告和被告都已召集到了,因此绝对不宜到了审理案子时又更改日期。如果到了开庭审理的日子却未能如期举行,那么之所以逾期的原因,一定要解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