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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百零一章 豪右恃势拒偿之弊(2/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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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是为何基层判决如此难以执行,是否可以让稽税院帮忙穿透,寻找财物强制执行。  

第二份杂报来自李贽,李贽在杂报里,则以矛盾说讨论了矛盾激化的过程,刘友嘉有四次机会,可以避免灾祸发生。  

首先是在驴踢人的时候,刘友嘉作为豆腐坊的主人,就该慰劳,而非恶语相向;  

其次是马三强养伤时候,刘友嘉但凡还是个人,就该去家中慰问看望,主动承担汤药费;  

再之是马三强康复后,索求五银,刘友嘉无论出于道义还是责任,都该偿付;  

最后则是在买凶杀人时候,迷途知返,当刘友嘉让徐四海去为难马三强的时候,已经是覆水难收;  

整个矛盾激化的过程,居上位者也就是地位上的君子,总是掌控和主导矛盾激化程度;  

而马三强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无敌,毫无顾忌,母妻子皆亡的时候,掌控和主导矛盾激化的就到了居卑鄙者手中。  

这个矛盾主导者变化过程,十分显著。  

而量变引发了质变,当这种居卑鄙者的数量,累积到一种程度,就是天变之日。  

李贽从矛盾说去分析其中的矛盾,论述了主导矛盾的主体,在矛盾不断极化过程中的攻守易形。  

如果朝廷没有作为,制造这种无敌之人,这种骇人听闻的案件将会愈演愈烈。  

朱翊钧眉头紧蹙的说道:“徐四海下的命令,的确是打一顿,是这四人在扭打的时候,推了马三强母亲一把,杀死了马三强的母亲,才一不做二不休,强淫了其妻子,听到村里人声犬吠,才狼狈逃窜。”  

徐四海四个手下被抓后,交代了为何没有斩草除根,把马自强也给杀了。  

因为村里人听到了动静,已经过来查看情况,这四人只能狼狈逃跑,没有继续痛下杀手,否则马三强也死了。  

马三强侥幸不死,之所以等不及朝廷的公义,因为他只能先下手为强,否则刘友嘉必然斩草除根。  

而第三本杂报,则是讨论了律法缺位,豪右恃势拒偿之弊。  

姚光启判罚十五银的赔偿,缺少大明律法的支持,刘友嘉不服这份判决,是因为大明律没有规定,凭什么要赔?  

十五银的赔偿,全凭姚光启地方官个人道德支撑,这种律法的缺位,更导致雇工伤残,无凭可依。  

马三强不信衙门、不信朝廷,让自己手里的刀,倒一倒心中的苦水,因为他知道朝廷律法从来不保护他这些穷苦人。  

正是这种律法的缺位,导致了势要豪右可以倚仗自己的社会地位,来拒绝一切的赔偿,为所欲为。  

在大明生产关系向自由雇佣关系转变,商品经济形成的过程中,朝廷的僵化、律法的缺失,也是让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。  

朝廷应该制定相应的赔付标准,极力避免这种情况。  

国朝凌驾于一切社会集体之上,调和各方矛盾,显然,马三强案,朝廷在律法上的缺位,没有履行到自己的责任。  

第四本杂报,则讨论了地方保护,势要豪右作为地方税收大户,税收的来源,地方衙门天然对势要豪右偏袒。  

第五本杂报,则是讨论大明不止一个马三强,而是千千万万个马三强,笔正根据自己的见闻,一共举了五个例子,都是相似的案件,马三强的悲剧,反复上演。  

“这本杂报,就有点不切实际了。”朱翊钧拿着北衙第六份杂报,看了会儿,摇头放在一边。  

第六份杂报则讨论了官厂和民坊之间的差别,在官厂做工,受伤了、意外死亡,都有汤药抚恤,甚至连匠人留下的子女,也能够顺利长大成人,官厂会强令这孩子留校上学,即便是不能成为士大夫,也可以成为读书识字的匠人。  

官厂和民坊之间巨大差别,干脆把天下所有民坊,全都收归官厂得了。  

官厂有官厂的问题,僵化、臃肿、世袭等等,都是难题,把天下民坊变成官厂,这和复古到井田制,没什么区别了。  

北衙的十几份杂报,主要是讨论马三强案件在各方面的意义。  

“朕看完,越发觉得南衙这些杂报面目可憎了,他们连事实都不谈,其心可诛!”朱翊钧揉了揉额头。  

不是冯保在欺上瞒下,给南衙士大夫上眼药,冯保没那个胆子。  

南北两京的杂报,全都是排的上号的大报,都拥有广泛的订阅人群,能够发日报的那种大型报社。  

这种风力舆论上差别,让朱翊钧有点无奈,他总不能把南京皇宫修一修,在南京做皇帝。  

这也是南衙士大夫有恃无恐的原因,你皇帝终究是要回北衙吃沙子的。  

如果皇帝严加处治,因言获罪,也会对下情上达形成阻碍,文字狱非但不能完成思想上的统一,反而会让人道路以目。  

冯保将一本奏疏放在了桌上,低声说道:“内阁上了本奏疏,稽考旧章,参酌时宜,谨拟工伤赔偿条例,恳请圣裁。”  

风力舆论总是那么的喧嚣,大明朝臣们并不会被这些风力舆论所裹挟,而是按照圣旨,制定了《请定工伤赔偿条例以安民生疏》。  

主要内容包含了明定雇主之责,细化了赔偿的规定、严申官府职权、禁绝私斗之风等多个方面。  

首先就是律法上,明确规定:  

凡匠作、雇工因务负伤致残者,主家须依《大明律·户律》损公私财物例,承担全责,若因器具朽坏、牲畜失控致伤,主家未及时修缮管束,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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