幕学举要(译文)下(2/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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爷、文书、差役等人无不仰承意旨。如果吹毛求疵,有什么做不到的呢。倘若肯为离任的人设身处地考虑,并想到将来自己的下场,便能够放宽一著。
仓库中存有的米谷,只有变陈了的不可接收。仓谷底部和表面相搭配,每石碾米五斗,就属于合乎规定。其余米色稍陈旧,或者灰土稍多,可以代为设法卖出、借贷交换新谷的,也应当接收,不可以勒令进行簸扬,公开要求折扣。
各项款项都容易核实确定,只有官吏差役私自侵吞的弊端,难以查考。用流水簿总数与奏册合对,可以略知大概情况。又有问出所歉数目,责令里长、催头查明具结的,也有责令承办书吏出具总结以待查考的,应当根据所处地方的繁简酌情办理。
官吏养廉,按规定不加闰俸。遇闰只有按天数平均摊派,最为公平。不要因为细小便宜,乱作较量。
前任官员因公挪用的银钱,必须详细奏报批准立案,不可含糊接收。
额设、囚粮等项,都按季度分派,不可以先行扣算,以免产生偏颇失误。
办理移交的责任划分
办理移交迟延被论处,按规定应当分别新任旧任。所以旧任把一切册籍移交的那一天,自问仓库没有亏缺,就马上将交送的日期、原因上报清楚。以后新任官员查验接收迟延,责任已有所归,不至于一併受到处罚了。
刑事诉讼案件,接任官员主审,按规定应当宽限日期。如原限期紧急的,一边详细报奏,一边著手办理。
社仓之法的由来和成效
"社仓"(国家建立在乡村,储存粮食,调节粮价,借贷粮食给农户,救济灾荒的一种措施)这种方法,从南来朱各开始,仿照古代"养仓"的意义,请调"常平仓"(在州县设立粮仓,粮贱时买进,粮资时平价卖出,调节粮价,备荒赈恤。始于汉代,歷代相沿)的米谷六百石开始推行此制,共十四年时间,除在各乡各村建立粮仓以外,还得到米三千余石,的确是一种好方法啊。它所做的事情,大约是编排保甲、稽查户口、设立乡官。四月上旬向州、府申请委派官吏与乡官进行借贷,十户为一保,如有逃亡的,十家分摊赔偿。十月上旬报奏州府派官吏与乡官一同收贷。上缴利息十分之二,轻微歉收的放宽一半,严重遭灾的全部免除。推行这种方法十四年,把原借的六百石粮食归还国家,而用所盈余的粮食为借贷的资本,每石只收消耗米三升,不再收取利息。这种"社仓"的方法,实与"常平仓"互为表里。
"社仓"之法难以施行的原因
雍正二年,内阁交出积贮的粮食,原用来防备灾荒,奏报皇上,责令各省访察民情上俗全面议奏。后来经过各部议奏,採取山东、河南议奏事宜,并按照朱表"社仓"事项斟酌议定六条,命令各省按款斟酌执行。乾隆四年,内阁大臣朱续障,节录这六条条款奏准皇上,发交各省总督、巡抚尽心议奏执行,然而奉行的人很少。我曾经说过:一是捐输(指向朝廷捐赠钱粮以换取官职、爵位的政治措施)的困难。老百姓一天天增多,土地却不见加宽增大,贫困者的人数很大,而温饱者仅仅足以自养。古代所说的五百家为一党、互相周济的道理,丧失不讲了。不仅仅是由于人们不像古代和睦相处,或者也是力不从心的结果。现在推行捐输,名为自愿,情形却如同强迫摊派。况且还有建立社仓的费用、舖垫的费用、看守仓库人员的费用,以及盘量损耗费用,难道都能尽从粮米的收入中取得?这是一个难以施行的问题。二是任用人的困难。乡官、社长必须是公正殷实的人,但公正的不一定就殷实富裕,而富裕的人不全都公正。不得其人则滋生弊端,即使得其人,也因为责任重大而惧怕牵累,退缩不干。而乐于充任乡官、社长的,大多是狡猾渔利的人,不可信任使用。这是难以施行的第二个问题。三是出借的困难。年成丰收谷价低贱,老百姓不愿意借贷,害怕时间长久而陈腐,于是强迫命令借贷、领出以换取新谷。如果一遇到歉收,大家都想借贷了。小州县约计二万户,中等州县约计四万户,大的州县约计六万户。平均计算贫民二万多户,每户贷五斗,需米万石。户多粮少,既不能全部都贷,又不可以主观裁减,一人没有借贷到,就会哗然而起,滋生事端,更不是少见的事。这是难以施行的第三个方面。四是徵收的困难。"常平仓"的米谷和借贷的种籽,都有乡官地保等人当著官吏具结或互相具结,尚且不免于积歉。主管官员限期催迫,还难以交纳清楚。乡官、社长,并没有权势可以进行弹压,又不便责成照赔。歉户不交纳,保人哪里能够逐一照赔物本年不能如数还仓,次年就没有粮食可供借贷,民间依然缺乏粮食,而赔偿牵累却没有终底。这是难以施行的第四个方面。古人创立垂范良法,正逢其时,就可以实行。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而不再施行的原因,大概如同上述。虽然近来都一致实行由社长收纳藏贮,仍归地方官载入移交案卷内接收、出结。但是不能保证仓库里实际贮藏的粮食没有亏空,州县的官员也不能亲歷现场清点盘查,只是听任属下官吏、差役从穷苦百姓那里取回一张具结,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,"社仓"的名义存在而实际部丧失乾净。
如何办理荒政
救济灾荒的事务难办,不能有功,只求无过。应当实行安抚的办法,不使灾民像哀鸿一样离散。应当严格控制,不使乌七八糟的人纠集闹事。
仓库中存有的米谷,只有变陈了的不可接收。仓谷底部和表面相搭配,每石碾米五斗,就属于合乎规定。其余米色稍陈旧,或者灰土稍多,可以代为设法卖出、借贷交换新谷的,也应当接收,不可以勒令进行簸扬,公开要求折扣。
各项款项都容易核实确定,只有官吏差役私自侵吞的弊端,难以查考。用流水簿总数与奏册合对,可以略知大概情况。又有问出所歉数目,责令里长、催头查明具结的,也有责令承办书吏出具总结以待查考的,应当根据所处地方的繁简酌情办理。
官吏养廉,按规定不加闰俸。遇闰只有按天数平均摊派,最为公平。不要因为细小便宜,乱作较量。
前任官员因公挪用的银钱,必须详细奏报批准立案,不可含糊接收。
额设、囚粮等项,都按季度分派,不可以先行扣算,以免产生偏颇失误。
办理移交的责任划分
办理移交迟延被论处,按规定应当分别新任旧任。所以旧任把一切册籍移交的那一天,自问仓库没有亏缺,就马上将交送的日期、原因上报清楚。以后新任官员查验接收迟延,责任已有所归,不至于一併受到处罚了。
刑事诉讼案件,接任官员主审,按规定应当宽限日期。如原限期紧急的,一边详细报奏,一边著手办理。
社仓之法的由来和成效
"社仓"(国家建立在乡村,储存粮食,调节粮价,借贷粮食给农户,救济灾荒的一种措施)这种方法,从南来朱各开始,仿照古代"养仓"的意义,请调"常平仓"(在州县设立粮仓,粮贱时买进,粮资时平价卖出,调节粮价,备荒赈恤。始于汉代,歷代相沿)的米谷六百石开始推行此制,共十四年时间,除在各乡各村建立粮仓以外,还得到米三千余石,的确是一种好方法啊。它所做的事情,大约是编排保甲、稽查户口、设立乡官。四月上旬向州、府申请委派官吏与乡官进行借贷,十户为一保,如有逃亡的,十家分摊赔偿。十月上旬报奏州府派官吏与乡官一同收贷。上缴利息十分之二,轻微歉收的放宽一半,严重遭灾的全部免除。推行这种方法十四年,把原借的六百石粮食归还国家,而用所盈余的粮食为借贷的资本,每石只收消耗米三升,不再收取利息。这种"社仓"的方法,实与"常平仓"互为表里。
"社仓"之法难以施行的原因
雍正二年,内阁交出积贮的粮食,原用来防备灾荒,奏报皇上,责令各省访察民情上俗全面议奏。后来经过各部议奏,採取山东、河南议奏事宜,并按照朱表"社仓"事项斟酌议定六条,命令各省按款斟酌执行。乾隆四年,内阁大臣朱续障,节录这六条条款奏准皇上,发交各省总督、巡抚尽心议奏执行,然而奉行的人很少。我曾经说过:一是捐输(指向朝廷捐赠钱粮以换取官职、爵位的政治措施)的困难。老百姓一天天增多,土地却不见加宽增大,贫困者的人数很大,而温饱者仅仅足以自养。古代所说的五百家为一党、互相周济的道理,丧失不讲了。不仅仅是由于人们不像古代和睦相处,或者也是力不从心的结果。现在推行捐输,名为自愿,情形却如同强迫摊派。况且还有建立社仓的费用、舖垫的费用、看守仓库人员的费用,以及盘量损耗费用,难道都能尽从粮米的收入中取得?这是一个难以施行的问题。二是任用人的困难。乡官、社长必须是公正殷实的人,但公正的不一定就殷实富裕,而富裕的人不全都公正。不得其人则滋生弊端,即使得其人,也因为责任重大而惧怕牵累,退缩不干。而乐于充任乡官、社长的,大多是狡猾渔利的人,不可信任使用。这是难以施行的第二个问题。三是出借的困难。年成丰收谷价低贱,老百姓不愿意借贷,害怕时间长久而陈腐,于是强迫命令借贷、领出以换取新谷。如果一遇到歉收,大家都想借贷了。小州县约计二万户,中等州县约计四万户,大的州县约计六万户。平均计算贫民二万多户,每户贷五斗,需米万石。户多粮少,既不能全部都贷,又不可以主观裁减,一人没有借贷到,就会哗然而起,滋生事端,更不是少见的事。这是难以施行的第三个方面。四是徵收的困难。"常平仓"的米谷和借贷的种籽,都有乡官地保等人当著官吏具结或互相具结,尚且不免于积歉。主管官员限期催迫,还难以交纳清楚。乡官、社长,并没有权势可以进行弹压,又不便责成照赔。歉户不交纳,保人哪里能够逐一照赔物本年不能如数还仓,次年就没有粮食可供借贷,民间依然缺乏粮食,而赔偿牵累却没有终底。这是难以施行的第四个方面。古人创立垂范良法,正逢其时,就可以实行。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而不再施行的原因,大概如同上述。虽然近来都一致实行由社长收纳藏贮,仍归地方官载入移交案卷内接收、出结。但是不能保证仓库里实际贮藏的粮食没有亏空,州县的官员也不能亲歷现场清点盘查,只是听任属下官吏、差役从穷苦百姓那里取回一张具结,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,"社仓"的名义存在而实际部丧失乾净。
如何办理荒政
救济灾荒的事务难办,不能有功,只求无过。应当实行安抚的办法,不使灾民像哀鸿一样离散。应当严格控制,不使乌七八糟的人纠集闹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