幕学举要(译文)上(4/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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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定为真正的罪犯。如系诬告的,立刻释放,不要使追捕的差役趁机拘留、敲诈罪犯,滋生事端。
缉拿盗贼的方法
捉拿盗贼,不可以有固定的偏见。旧有的说法,都认为夜间的盗贼来去不超过二十里,因此多在案发地点附近访问侦查。殊不知强悍的罪犯,一时路过,便能顿生盗心,突然作案。如果没有查获真正的赃物,宁肯作为悬案,切不可顾虑到自己政绩的考核,一时轻信,而犯下有失体察、诬陷贤良的过错。如若平日访察,不可不保密。有这样一类人:游手好闲,毫无生活来源而穿著华丽、饮食丰盛;或者整日聚众豪饮;或者白天酣然大睡,这些人必然不是善良的人。他们的举动很难逃脱邻居的耳目,只是邻居们害怕招来怨恨,或者得了人家的好处,沉默不语罢了。又有一些乞丐,年轻力壮,精力强盛,三个五个成群结伙,擅长盗掘坟墓、对于这些人,都不可不明察看清、心中有数。
盗贼诬告善良的人,出于本犯心怀仇隙、伺机报復的还很少;出于贪鄙的差役拣选段富而加以指使的,实际上很多。一经到案,必须察言观色,追查出真赃实据,才可以定案。不可以轻率地施刑审问,以致造成冤枉、逼迫的情形。如果查出诬告善良的确实情况,务必加重惩罚他的罪行,并追究主使人的刑事责任,使他不敢再次妄供。
捕役抓获盗贼,把他看作是奇货,教其如何口供,设法挽救,乱招同案犯,随便指控收买赃物的人和窝藏赃物的人。对此必须反覆审讯、调查落实,释放无辜的人,并在初次禀报的文稿内将他们删除掉。如果不明确判断,模稜两可,等待覆审,那就会造成无穷无尽的麻烦了。
真正的同案犯、窝主,一经发出拘捕令,捕役就立即带领多人捉拿、拷打,搬走抢窃财物,填饱他们贪婪的慾望,然后才将罪犯解送官府。真赃失踪,就在这个时候。
道路和村庄发生的盗窃案,包括通缉在内,正式规定破案的期限是三年零四个月。首犯、窝主、眼线、同伙等,都有充足时间设法擒获。即使是超过期限而未抓获,以致遭到官吏的弹劾,也是属于工作中的错误,还可以指望得到提升重用。绝对不可以妄想侥倖过关,有意隐瞒、遮掩,拖著不办理。一经被盗人告发,或者是上司查访出来,或者是别的悬案破案时附带破案,依照规章条文应当予以革职,不仅仅是降职调动,后悔就来不及了。
办理盗案的一般原则
查究参议、通告缉拿的文件内,叙述明白失盗日期,并附上被盗人初次禀报的口供。已经抓获作案者的,要叙述清楚同案犯的数目。不以被盗人所报人数为依据,必须以刚抓获的盗贼招供的为确切数目。
盗贼的情形不一样,拟定参报、通缉,最好应当详细谨慎。如果是拒捕械斗而后抢夺赃物的,就称作"临时行强"。或者是抢夺赃物而后拒捕殴打的,则称作"窃盗拒捕"。拒捕之中,又分为"临时"、"追逐"。"临时"是没有离开行盗的地方,"追逐"则已经离开。追逐之中又分:"护赃"、"求脱"。"护赃"则贪图财物而格斗拒捕,与"临时"没有差别。"求脱"则尚且知道畏惧,不算是恃强兇狠之辈。又有赃物被其他贼人带走,没有赃物可取,这样的拒捕,细究起来也是"求脱"。移动一步就变换一种形状,这中间有很大的区别。
办理盗窃案件,以迅速为最重要。抓获罪犯不迅速,罪犯必定远走高飞。抓获搜查赃物不迅速,赃物必定会被挥霍耗费。审讯定案不迅速,犯人则畏罪而想逃跑,或者长期囚禁以致于死亡。因此,不惜悬赏重金,收买线索,增加盘费,或者利用盗贼来擒获盗贼,那么抓获罪犯就迅速了。派专人搜查收缴赃物,或者签发内部传票令地保搜查缴获。那些不瞭解情况而寄放赃物、误买贼货的人,只是命令他们上缴原赃,免去他们吃官司的麻烦,那么缴获赃物就迅速了。把供的情况已经查证落实,赃物已经搜获的,就迅速审理定案。虽然同案犯并未全部缉拿归案,不妨另案处理,不要命名案子生出技节,辗转往復,造成拖累。况且,没有到规定期限就先行破获结案,详叙上报,即使受到上司的训诫驳问,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审定,不致迟误。不仅仅是盗窃案,所有的案件都应当迅速办理。
破案必须具备真赃。贪污的捕役,常常报出一两件小赃物,其中的金银珠宝、首饰玉器等贵重物品,早已瓜分掉了。被盗人因为失物没有著落,不肯就此罢休。上司因为赃物有限,认为不足凭信。这就必须秘密查访捕役人等,有没有削减截留赃物的情况,不使他们从中侵吞。这样一来,赃物没有散失隐瞒,案件就容易审理结案了。
案件已经审定,应立即将现有的赃物当堂示众招领。如果想等追缴全部赃物后才认领,恐怕拖延搁置,遥遥无期。被盗人的财物,一旦丢失,就不能重新获得。又有经过承办官吏和掌管财库的官吏来查证发放赃物的,因而敲诈勒索,侵吞隐瞒,必然滋生出许多弊端。
已被典当的赃物,按照规定应当追查取出,供失主认领,其所当本金在犯人名下追回。只有江南地区盗窃的赃物,只令失主前往认领、画押。如果无法确认,由失主赎取,浙江一带均遵照规定办理。近来,各县竟然有捕役带领失主一同认领的事情发生,即使签票差役,也呼应不灵。这是承办官吏和差役从中舞弊,造成盗贼虽然归案,
缉拿盗贼的方法
捉拿盗贼,不可以有固定的偏见。旧有的说法,都认为夜间的盗贼来去不超过二十里,因此多在案发地点附近访问侦查。殊不知强悍的罪犯,一时路过,便能顿生盗心,突然作案。如果没有查获真正的赃物,宁肯作为悬案,切不可顾虑到自己政绩的考核,一时轻信,而犯下有失体察、诬陷贤良的过错。如若平日访察,不可不保密。有这样一类人:游手好闲,毫无生活来源而穿著华丽、饮食丰盛;或者整日聚众豪饮;或者白天酣然大睡,这些人必然不是善良的人。他们的举动很难逃脱邻居的耳目,只是邻居们害怕招来怨恨,或者得了人家的好处,沉默不语罢了。又有一些乞丐,年轻力壮,精力强盛,三个五个成群结伙,擅长盗掘坟墓、对于这些人,都不可不明察看清、心中有数。
盗贼诬告善良的人,出于本犯心怀仇隙、伺机报復的还很少;出于贪鄙的差役拣选段富而加以指使的,实际上很多。一经到案,必须察言观色,追查出真赃实据,才可以定案。不可以轻率地施刑审问,以致造成冤枉、逼迫的情形。如果查出诬告善良的确实情况,务必加重惩罚他的罪行,并追究主使人的刑事责任,使他不敢再次妄供。
捕役抓获盗贼,把他看作是奇货,教其如何口供,设法挽救,乱招同案犯,随便指控收买赃物的人和窝藏赃物的人。对此必须反覆审讯、调查落实,释放无辜的人,并在初次禀报的文稿内将他们删除掉。如果不明确判断,模稜两可,等待覆审,那就会造成无穷无尽的麻烦了。
真正的同案犯、窝主,一经发出拘捕令,捕役就立即带领多人捉拿、拷打,搬走抢窃财物,填饱他们贪婪的慾望,然后才将罪犯解送官府。真赃失踪,就在这个时候。
道路和村庄发生的盗窃案,包括通缉在内,正式规定破案的期限是三年零四个月。首犯、窝主、眼线、同伙等,都有充足时间设法擒获。即使是超过期限而未抓获,以致遭到官吏的弹劾,也是属于工作中的错误,还可以指望得到提升重用。绝对不可以妄想侥倖过关,有意隐瞒、遮掩,拖著不办理。一经被盗人告发,或者是上司查访出来,或者是别的悬案破案时附带破案,依照规章条文应当予以革职,不仅仅是降职调动,后悔就来不及了。
办理盗案的一般原则
查究参议、通告缉拿的文件内,叙述明白失盗日期,并附上被盗人初次禀报的口供。已经抓获作案者的,要叙述清楚同案犯的数目。不以被盗人所报人数为依据,必须以刚抓获的盗贼招供的为确切数目。
盗贼的情形不一样,拟定参报、通缉,最好应当详细谨慎。如果是拒捕械斗而后抢夺赃物的,就称作"临时行强"。或者是抢夺赃物而后拒捕殴打的,则称作"窃盗拒捕"。拒捕之中,又分为"临时"、"追逐"。"临时"是没有离开行盗的地方,"追逐"则已经离开。追逐之中又分:"护赃"、"求脱"。"护赃"则贪图财物而格斗拒捕,与"临时"没有差别。"求脱"则尚且知道畏惧,不算是恃强兇狠之辈。又有赃物被其他贼人带走,没有赃物可取,这样的拒捕,细究起来也是"求脱"。移动一步就变换一种形状,这中间有很大的区别。
办理盗窃案件,以迅速为最重要。抓获罪犯不迅速,罪犯必定远走高飞。抓获搜查赃物不迅速,赃物必定会被挥霍耗费。审讯定案不迅速,犯人则畏罪而想逃跑,或者长期囚禁以致于死亡。因此,不惜悬赏重金,收买线索,增加盘费,或者利用盗贼来擒获盗贼,那么抓获罪犯就迅速了。派专人搜查收缴赃物,或者签发内部传票令地保搜查缴获。那些不瞭解情况而寄放赃物、误买贼货的人,只是命令他们上缴原赃,免去他们吃官司的麻烦,那么缴获赃物就迅速了。把供的情况已经查证落实,赃物已经搜获的,就迅速审理定案。虽然同案犯并未全部缉拿归案,不妨另案处理,不要命名案子生出技节,辗转往復,造成拖累。况且,没有到规定期限就先行破获结案,详叙上报,即使受到上司的训诫驳问,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审定,不致迟误。不仅仅是盗窃案,所有的案件都应当迅速办理。
破案必须具备真赃。贪污的捕役,常常报出一两件小赃物,其中的金银珠宝、首饰玉器等贵重物品,早已瓜分掉了。被盗人因为失物没有著落,不肯就此罢休。上司因为赃物有限,认为不足凭信。这就必须秘密查访捕役人等,有没有削减截留赃物的情况,不使他们从中侵吞。这样一来,赃物没有散失隐瞒,案件就容易审理结案了。
案件已经审定,应立即将现有的赃物当堂示众招领。如果想等追缴全部赃物后才认领,恐怕拖延搁置,遥遥无期。被盗人的财物,一旦丢失,就不能重新获得。又有经过承办官吏和掌管财库的官吏来查证发放赃物的,因而敲诈勒索,侵吞隐瞒,必然滋生出许多弊端。
已被典当的赃物,按照规定应当追查取出,供失主认领,其所当本金在犯人名下追回。只有江南地区盗窃的赃物,只令失主前往认领、画押。如果无法确认,由失主赎取,浙江一带均遵照规定办理。近来,各县竟然有捕役带领失主一同认领的事情发生,即使签票差役,也呼应不灵。这是承办官吏和差役从中舞弊,造成盗贼虽然归案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