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治臆说(译文)(5/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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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简明。凡是自杀的人,除了由于挑衅、威逼或姦情,需要重新审讯外,其它那些因为吵嘴口角而轻生自杀的,就完全可以当场结案,不必要拘押相关人员进城,使下级官吏增加看守的拖累。如果死者是倒在路上,失足落水的,那就可以马上验尸呈报,立案了结,不必再做其他的事了。但有那种糊涂的官,随便向当地地主、邻人刨根问底,曲曲折折,东拉西扯,只不过是填满了办事人员的口袋,造下的罪孽可以说是到了极点!
盗窃案要防栽赃诬陷
安抚善良百姓一定要先惩治地方上的盗贼,而窝赃和购买赃物的牵连则又是因为治理盗案而产生的。大凡乱指窝藏赃物的同伙,还可以留心侦察。至于寄存赃物和购买赃物的地方,确实是道德和舆论都难以到达的地方。不仅狡猾的盗贼要挟嫁祸他人,就是缉捕人员和牢头也想从中获得利益。即使办事官员弄清楚了情况放了人,而善良无辜却因为受了拖累而难以忍受了。江浙地方有一个旧习惯,小偷被抓到官府中时,大都把供些无头公案,胡乱认人指赃物,讲声言寄存在某某处,某某人用什么价钱买的。办案子的官员然后就据他的口供去寻找所谓赃物,派遣捕快人员四出活动。等到找不到赃物时,便随便用些不沾边际的口供作结了。在这个过程中,捕快们则中饱私囊,办案官员则分享其中的好处,老百姓直接深受其害。而辖区之内的人民却丝毫没有享受到抓贼的好处。我还没有当官的时候,对这个情况就很瞭解了。所以在辅佐主人办理盗窃案时,只严厉追究有主的赃物,对无主赃物则不予追究。在我后面的书《佐治药言》中,我已经说了不少这方面的问题,下面仅只谈些简明扼要的办法,以备办案人员选择参考。
一般的窃贼所窝藏的赃物,只给地保带个信去就是了。提取赃物的命令中註明:"速将原赃物交给地保"字样,同时告诉他们不必到官府打官司。如果是属于被诬陷的,要允许他们到官府来申诉。特别要小心的是不要藉故捱时拖延,让差役捕快们扰乱乡里。我曾在嘉湖幕府中时就这样做;老百姓都认为很简便,从未有过不把赃物交给地保的,也从未有过想申诉没有申诉的事。
案:赃物大而多的,需要派人前去提取的,在公文中应该註明:"只许提取赃物,不得加以审问。"如果没有购买赃物,窝藏赃物,就要完全听取被害人的申诉,不准许提取人审问,制造事端,骚扰百姓。这样缉捕办案人员就不敢肆意横行作恶了。
由于被诬陷而提出申诉的人,就要在接受诉状时,提取犯人,释放所关押的人,让他们免除等待的麻烦。或者就在诉状内批阅,加以释放,没有必要让平民百姓跟盗贼在公堂上对质,这么做是为了怜惜善良的百姓。
无论是窝家、同伙、买赃者,藏赃者,只要有诉状声称自己与贼人并不相识,而凭空被诬陷的,其中一定有教唆诬陷的人。如此就可以让被诬陷的人,夹在人群中,先叫窃贼自己指人。如果说得含糊不清,马上就叫人放了被害者,让他回去安居乐业,而专门处理盗贼诬陷良民的罪行。可是这个办法要时时变通,灵活应用。如果一成不变地使用,那么教唆的人就一定会预先告诉那个人的相貌。可是如果仅仅把认不认识作为是不是诬陷的标准,恐怕又要造成冤案了。
至于主要官员由于事情很多,小的盗窃案就不得不叫左右的人去代办了。如果任随他们去查办,恐怕又难免要出现受贿的弊端。这时就应该命令主办者审讯完毕后马上送上口供,传讯证人,提取赃物等都应亲自审核。这样权力又不会下放,老百姓也不会受到侵扰了。
办大案的诀窍
一个人办理一个案子,以及一件案子只牵涉到少数几个人的情形,权力既集中而精力也充沛,自然不会出现偏差。假如有时候要同事和你一起审讯,事情又是一个人难以判断清楚的;有时候案件关系重大,牵涉的人也多,一个不小心,就会产生冤案。碰上了这种事,要先理出一个头绪来,搞清审理的轻重主次。如果能够把事情的关键确定下来,就可以找出主事的人;能够找出主事的人,就可以搞清楚这些人到底干了些什么事。亲手把这些事枷虑录来,成竹在胸,才能做得有条不紊不慌不忙,也就不会落入书记手录人员的诡计之中。另外,各个地方的方言不一样,就要用翻译人员。如果搞错了一句话,就会差之毫釐,失之千里。因此对这些案要慎之又慎!
办案要果断
我们所说的判案果断,并不是指独断专行,刚愎自用。案件无论大小,总是有法律条文和案例可以参考的。有了参考,那么跟案件无关的人,就不用抓起来。牵连的人少,案件就变得简洁明了。我以前见过一些外表精明而谨慎的官吏,遇上棘手案子却不知该怎样下手,而一些极小的事却拖累到邻居和证人,案子越办越复杂,无休无止。有的人还为此而家破人亡,闹出人命。我因此常感到痛心,所以在这里又苦口婆心地劝诫。
邻境重案不应踢皮球
各地的地方长官,都从不越过边界去管别人的事,这也似乎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矩。但是碰上边界附近发生了杀人、盗窃等大案,一旦听说了,就应马上缉捕寻访。只要稍微分了地域,就会给犯人提供可乘之机,使他们能逃得远远的,这样就失去了尽忠公事的意义。而其中有的罪犯正是从自己辖区内逃走,终究会被牵连议论,这难道
盗窃案要防栽赃诬陷
安抚善良百姓一定要先惩治地方上的盗贼,而窝赃和购买赃物的牵连则又是因为治理盗案而产生的。大凡乱指窝藏赃物的同伙,还可以留心侦察。至于寄存赃物和购买赃物的地方,确实是道德和舆论都难以到达的地方。不仅狡猾的盗贼要挟嫁祸他人,就是缉捕人员和牢头也想从中获得利益。即使办事官员弄清楚了情况放了人,而善良无辜却因为受了拖累而难以忍受了。江浙地方有一个旧习惯,小偷被抓到官府中时,大都把供些无头公案,胡乱认人指赃物,讲声言寄存在某某处,某某人用什么价钱买的。办案子的官员然后就据他的口供去寻找所谓赃物,派遣捕快人员四出活动。等到找不到赃物时,便随便用些不沾边际的口供作结了。在这个过程中,捕快们则中饱私囊,办案官员则分享其中的好处,老百姓直接深受其害。而辖区之内的人民却丝毫没有享受到抓贼的好处。我还没有当官的时候,对这个情况就很瞭解了。所以在辅佐主人办理盗窃案时,只严厉追究有主的赃物,对无主赃物则不予追究。在我后面的书《佐治药言》中,我已经说了不少这方面的问题,下面仅只谈些简明扼要的办法,以备办案人员选择参考。
一般的窃贼所窝藏的赃物,只给地保带个信去就是了。提取赃物的命令中註明:"速将原赃物交给地保"字样,同时告诉他们不必到官府打官司。如果是属于被诬陷的,要允许他们到官府来申诉。特别要小心的是不要藉故捱时拖延,让差役捕快们扰乱乡里。我曾在嘉湖幕府中时就这样做;老百姓都认为很简便,从未有过不把赃物交给地保的,也从未有过想申诉没有申诉的事。
案:赃物大而多的,需要派人前去提取的,在公文中应该註明:"只许提取赃物,不得加以审问。"如果没有购买赃物,窝藏赃物,就要完全听取被害人的申诉,不准许提取人审问,制造事端,骚扰百姓。这样缉捕办案人员就不敢肆意横行作恶了。
由于被诬陷而提出申诉的人,就要在接受诉状时,提取犯人,释放所关押的人,让他们免除等待的麻烦。或者就在诉状内批阅,加以释放,没有必要让平民百姓跟盗贼在公堂上对质,这么做是为了怜惜善良的百姓。
无论是窝家、同伙、买赃者,藏赃者,只要有诉状声称自己与贼人并不相识,而凭空被诬陷的,其中一定有教唆诬陷的人。如此就可以让被诬陷的人,夹在人群中,先叫窃贼自己指人。如果说得含糊不清,马上就叫人放了被害者,让他回去安居乐业,而专门处理盗贼诬陷良民的罪行。可是这个办法要时时变通,灵活应用。如果一成不变地使用,那么教唆的人就一定会预先告诉那个人的相貌。可是如果仅仅把认不认识作为是不是诬陷的标准,恐怕又要造成冤案了。
至于主要官员由于事情很多,小的盗窃案就不得不叫左右的人去代办了。如果任随他们去查办,恐怕又难免要出现受贿的弊端。这时就应该命令主办者审讯完毕后马上送上口供,传讯证人,提取赃物等都应亲自审核。这样权力又不会下放,老百姓也不会受到侵扰了。
办大案的诀窍
一个人办理一个案子,以及一件案子只牵涉到少数几个人的情形,权力既集中而精力也充沛,自然不会出现偏差。假如有时候要同事和你一起审讯,事情又是一个人难以判断清楚的;有时候案件关系重大,牵涉的人也多,一个不小心,就会产生冤案。碰上了这种事,要先理出一个头绪来,搞清审理的轻重主次。如果能够把事情的关键确定下来,就可以找出主事的人;能够找出主事的人,就可以搞清楚这些人到底干了些什么事。亲手把这些事枷虑录来,成竹在胸,才能做得有条不紊不慌不忙,也就不会落入书记手录人员的诡计之中。另外,各个地方的方言不一样,就要用翻译人员。如果搞错了一句话,就会差之毫釐,失之千里。因此对这些案要慎之又慎!
办案要果断
我们所说的判案果断,并不是指独断专行,刚愎自用。案件无论大小,总是有法律条文和案例可以参考的。有了参考,那么跟案件无关的人,就不用抓起来。牵连的人少,案件就变得简洁明了。我以前见过一些外表精明而谨慎的官吏,遇上棘手案子却不知该怎样下手,而一些极小的事却拖累到邻居和证人,案子越办越复杂,无休无止。有的人还为此而家破人亡,闹出人命。我因此常感到痛心,所以在这里又苦口婆心地劝诫。
邻境重案不应踢皮球
各地的地方长官,都从不越过边界去管别人的事,这也似乎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矩。但是碰上边界附近发生了杀人、盗窃等大案,一旦听说了,就应马上缉捕寻访。只要稍微分了地域,就会给犯人提供可乘之机,使他们能逃得远远的,这样就失去了尽忠公事的意义。而其中有的罪犯正是从自己辖区内逃走,终究会被牵连议论,这难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