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三十六回舌战中朝除二氏风闻西域动诸番(2/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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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,凡涉釋、道二教者,无论庙宇、家堂、但供神佛像位者,亦一体由地方官查明册报。
一、寺观田产房屋,随同僧道尼姑人数,一律查明册报。
一、向来剃度僧道,由僧纲、遵纪司禀县立案,自宏治元年起,一概不准剃度。其孤贫无依自愿出家者,奉文之后,地方官出示晓谕,各寺观均不准收留。应暂归各本处救济孤老诸善堂收养,俟有善后章程,再行办理。
一、自奉文之日为始,地方官即出示严禁,外来游方僧道不得人境;各所属城乡寺观僧道亦不得出境朝山幕化,以凭各就界限,确查人数;其已在境内沿街抄化者,分别押送寺观,暂行安顿。
一、自奉文出示之日起,各专观庵堂中人,除早晚出入两次外,不准擅自出外,听候稽查;民间丧事超亡,生日祝寿,均不准延请僧道礼忏;该地方官察得专观向无存储粮食,专籍经忏度日者,另册登记,每日每口配给口粮米若干,俟善后开办,作正开销,仍不得滥支冒给。
一、自本文出示之日起,无论军民人家,如有供奉释、道二教神佛者,均令毁废;若愚民敬信,不敢焚弃,移送寺观,亦听其使;法器经卷.亦一律不准私藏。
一、自奉文出示之日起,各城乡市镇所卖寺观所需、僧道所用之物,如衣服冠履、木鱼鐃钹之类,以及印造经卷、雕塑佛像之店,一切已成之物,均缴送地方衙门,由官本前给资本,侯善后开办,作正开销。
素臣国指与负图道:“此十二条,皆人手稽查之法,其节目较繁,总须各省查造数目,奏报进来,方可逐事施行。惟京城内拿禁许多僧道,稽迟太久,恐有来便。昨闻圣意,拟将前后章程一并发出,二月初一日,即先从京城办起,以后各省报到,随时准行。并密令边省,于查造具奏之后,即照善后章程次第兴办,不必再俟諭旨。如此,则远近画一,时候不甚参差,而邪僧妖道,亦无躲闪之法矣!”负图连声称善。因把那本展开再看:
一、僧寺道观,分别等第,酌量改作。其有田产花业者,仍随房屋充作善居;若房屋卑隘,并无产业者,地方官分别拆毁;系人家自造者,归原主管业。其第一等丛林洞府,改建书院、义塾及先觉、正气、遗爱各祠堂,或作育婴、养老诸院、各视房屋大小,产业多寡,分别办理;第二等寺观,改建工艺公局,及冬夏之月施舍衣粥村药善堂,亦视大小多寡办理;第三等寺观,各以坐落地方所宜增置善举之处,察看定夺。
一、寺观既分三等酌留改作,其委巷隙地,随便构筑之小庙院.本系贫苦僧尼募化栖止之所,亦无财产,不合充作善举之用,一律拆毁,该地方绅民保长不得阻挠;其绅宦家孤寡男妇,晚年习静居处,技修有所,原谓家庵,即令本家收回;如无本家,责成宗族;并无宗族,始由官办。有财产亦一样充拔善举。
一、名山古迹,绀宇琳宫,藉为点缀。如去城较远,不合一切善举之用,改为祠堂,各以地方名宦乡贤,入祠奉祀;此等处所,不须经费,所有原隶寺观收息之四房各业,拨充他处善举。
一、嗣后一切寺观,或废或改,并无僧道尼姑住持之所,其不在禁例之至圣庙以外,如文武庙、风雪水火龙神一切报本反始之祭,及城隍、土谷等庙,向来亦以僧道专司香火者,其后殿旁庑往往杂供佛像仙真,均宜拆毁。
一、寺观僧道数目查明办理,亦分等第处置,地方官于查造之后,即行昭告:如僧道中平素作恶害民、及民间不拘奸淫诱骗、倚势横行、讹诈钱财、左道惑众,但有实迹可指者,准军民人等各赴地方官呈诉,立即拘拿,讯实重惩;此外不过茹素念经,未犯罪案,或自动出家,或因贫遁迹,昏作平人论,既不许其为僧为道,自应开其生路,筹画教养,俾为良民。除有家室亲属呈请还俗者,听其自去之外,一改寺观为养济院,凡僧道尼姑年六十以上,龙钟衰颓,不能任事者,概送院中养赡,以终余年。一改寺观为工艺局,收留僧道,养而兼教,分有三等:年三十至四十者,学习力作工艺;四十至五十者,力不及学,合作细巧轻易手艺;五十至六十者,筋力愈衰,令作最轻易手艺。以上三等,各因其材而从其愿,惟不得闲居无事。学至成功,力足自给,准其出院,各就生业;不能成功,不能就业,年满六十,进入养济院。所有章程,另方专条,随同刊发办理。自十五岁以上,三十以下,分别性质,从优教育,如聪明俊秀,曾读书识字,粗通文义者,入书院教导;勤能朴实,未经读书识字者,分派各店铺工作习业;其十五以下,无论沙弥道童,均送义塾读书。所有书院、义塾章程,亦专条刊发。以上处分内,尼姑道姑除年老应入养济院以外,四十岁以下,或为佣妇,或愿择配,十五岁以下,或领作养媳,均由地方官察看情形,慎重办理。
一、各僧道尼姑,无论年纪大小,自愿仍归俗家者,悉听其使。地方官派人探询,必须本人之父母、妻子、丈夫、翁姑,或房族长辈到堂认领,与本人亲供吻合者,方准具状领去。如领后仍有流落无依情事,追究认领之人。
一、各僧道尼姑,无决仍归俗家及在官设养教各处,均改服俗家冠服,不得仍作释道装束,僧尼等一样蓄发。
一、各寺观私蓄银钱等货,自官查之后,该僧道等不得私自移藏,听候留拨,悉充善举。
一、各寺观房之内,除动用诸器无干禁例,其余法事庄严音乐及僧衣僧
一、寺观田产房屋,随同僧道尼姑人数,一律查明册报。
一、向来剃度僧道,由僧纲、遵纪司禀县立案,自宏治元年起,一概不准剃度。其孤贫无依自愿出家者,奉文之后,地方官出示晓谕,各寺观均不准收留。应暂归各本处救济孤老诸善堂收养,俟有善后章程,再行办理。
一、自奉文之日为始,地方官即出示严禁,外来游方僧道不得人境;各所属城乡寺观僧道亦不得出境朝山幕化,以凭各就界限,确查人数;其已在境内沿街抄化者,分别押送寺观,暂行安顿。
一、自奉文出示之日起,各专观庵堂中人,除早晚出入两次外,不准擅自出外,听候稽查;民间丧事超亡,生日祝寿,均不准延请僧道礼忏;该地方官察得专观向无存储粮食,专籍经忏度日者,另册登记,每日每口配给口粮米若干,俟善后开办,作正开销,仍不得滥支冒给。
一、自本文出示之日起,无论军民人家,如有供奉释、道二教神佛者,均令毁废;若愚民敬信,不敢焚弃,移送寺观,亦听其使;法器经卷.亦一律不准私藏。
一、自奉文出示之日起,各城乡市镇所卖寺观所需、僧道所用之物,如衣服冠履、木鱼鐃钹之类,以及印造经卷、雕塑佛像之店,一切已成之物,均缴送地方衙门,由官本前给资本,侯善后开办,作正开销。
素臣国指与负图道:“此十二条,皆人手稽查之法,其节目较繁,总须各省查造数目,奏报进来,方可逐事施行。惟京城内拿禁许多僧道,稽迟太久,恐有来便。昨闻圣意,拟将前后章程一并发出,二月初一日,即先从京城办起,以后各省报到,随时准行。并密令边省,于查造具奏之后,即照善后章程次第兴办,不必再俟諭旨。如此,则远近画一,时候不甚参差,而邪僧妖道,亦无躲闪之法矣!”负图连声称善。因把那本展开再看:
一、僧寺道观,分别等第,酌量改作。其有田产花业者,仍随房屋充作善居;若房屋卑隘,并无产业者,地方官分别拆毁;系人家自造者,归原主管业。其第一等丛林洞府,改建书院、义塾及先觉、正气、遗爱各祠堂,或作育婴、养老诸院、各视房屋大小,产业多寡,分别办理;第二等寺观,改建工艺公局,及冬夏之月施舍衣粥村药善堂,亦视大小多寡办理;第三等寺观,各以坐落地方所宜增置善举之处,察看定夺。
一、寺观既分三等酌留改作,其委巷隙地,随便构筑之小庙院.本系贫苦僧尼募化栖止之所,亦无财产,不合充作善举之用,一律拆毁,该地方绅民保长不得阻挠;其绅宦家孤寡男妇,晚年习静居处,技修有所,原谓家庵,即令本家收回;如无本家,责成宗族;并无宗族,始由官办。有财产亦一样充拔善举。
一、名山古迹,绀宇琳宫,藉为点缀。如去城较远,不合一切善举之用,改为祠堂,各以地方名宦乡贤,入祠奉祀;此等处所,不须经费,所有原隶寺观收息之四房各业,拨充他处善举。
一、嗣后一切寺观,或废或改,并无僧道尼姑住持之所,其不在禁例之至圣庙以外,如文武庙、风雪水火龙神一切报本反始之祭,及城隍、土谷等庙,向来亦以僧道专司香火者,其后殿旁庑往往杂供佛像仙真,均宜拆毁。
一、寺观僧道数目查明办理,亦分等第处置,地方官于查造之后,即行昭告:如僧道中平素作恶害民、及民间不拘奸淫诱骗、倚势横行、讹诈钱财、左道惑众,但有实迹可指者,准军民人等各赴地方官呈诉,立即拘拿,讯实重惩;此外不过茹素念经,未犯罪案,或自动出家,或因贫遁迹,昏作平人论,既不许其为僧为道,自应开其生路,筹画教养,俾为良民。除有家室亲属呈请还俗者,听其自去之外,一改寺观为养济院,凡僧道尼姑年六十以上,龙钟衰颓,不能任事者,概送院中养赡,以终余年。一改寺观为工艺局,收留僧道,养而兼教,分有三等:年三十至四十者,学习力作工艺;四十至五十者,力不及学,合作细巧轻易手艺;五十至六十者,筋力愈衰,令作最轻易手艺。以上三等,各因其材而从其愿,惟不得闲居无事。学至成功,力足自给,准其出院,各就生业;不能成功,不能就业,年满六十,进入养济院。所有章程,另方专条,随同刊发办理。自十五岁以上,三十以下,分别性质,从优教育,如聪明俊秀,曾读书识字,粗通文义者,入书院教导;勤能朴实,未经读书识字者,分派各店铺工作习业;其十五以下,无论沙弥道童,均送义塾读书。所有书院、义塾章程,亦专条刊发。以上处分内,尼姑道姑除年老应入养济院以外,四十岁以下,或为佣妇,或愿择配,十五岁以下,或领作养媳,均由地方官察看情形,慎重办理。
一、各僧道尼姑,无论年纪大小,自愿仍归俗家者,悉听其使。地方官派人探询,必须本人之父母、妻子、丈夫、翁姑,或房族长辈到堂认领,与本人亲供吻合者,方准具状领去。如领后仍有流落无依情事,追究认领之人。
一、各僧道尼姑,无决仍归俗家及在官设养教各处,均改服俗家冠服,不得仍作释道装束,僧尼等一样蓄发。
一、各寺观私蓄银钱等货,自官查之后,该僧道等不得私自移藏,听候留拨,悉充善举。
一、各寺观房之内,除动用诸器无干禁例,其余法事庄严音乐及僧衣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