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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72【扫黄打非】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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秋天,阿兰若院的装修还没完成。  

由于城内的房子太贵,李邦彦在城外买了私宅,派人去杭州接来老妻和孙辈。  

某日,他正在教导少女诗词歌舞,仆人急匆匆跑进来:“相公,官府贴了一张告示,你快亲自去看看吧!”  

李邦彦皱了皱眉头,问道:“什么告示?”  

仆人急道:“俺也说不明白。”  

李邦彦骑着50贯一匹的极品青骡,慢悠悠朝着城墙而去。  

告示附近人很多,正在议论纷纷。  

李邦彦让仆人牵骡,他自己走到近处,扫视一遍直接愣住了。  

《大明新订雇佣法》!  

翻译成白话文内容如下——  

第一;大明国内的所有人(包括无籍者),以及拥有大明户籍但长居海外之人。受雇佣时须签署雇佣契书,并受到大明律法保护。  

第二;雇佣无籍之人,雇主当受罚款。罚款数额,为雇工应得酬劳之十倍。  

第三;若无雇佣契书,可证自身受雇佣者,亦受大明律法保护。雇主亦受罚款,罚金同第二条!  

第四;雇佣分为公雇与私雇。受雇于商社为公雇,受雇于私人为私雇。  

第五;私雇之人,不得参与经营行为。譬如家中舞姬,不得在勾栏、歌楼等场所进行盈利演出。  

第六;公雇之人,即为商社员工。  

第七;雇佣契书当写明工作范围、雇佣期限、薪资酬劳、违约金额。违约金额不得超过未履行工期工资的三倍。  

第八;未经雇工同意,强行续约、强行转卖契书者,皆视同人口买卖行为。  

第九;无论公雇与私雇,雇佣契书最长五年。超过五年者,视为无效契书。  

第十;雇佣契书,公雇转私雇、私雇转公雇皆无效。  

第十一;签署雇佣契书,可在官府进行,可由官牙代办。若是私下签署雇佣契书,须有三个及以上保人签名。  

本法条从大明复兴中华三年正月初一生效。  

李邦彦都看傻了。  

而且他心里非常清楚,自己被皇帝盯上了,这条法令就是因菩萨蛮而制定的。  

肯定出自皇帝之手!  

朝堂里那些官员,如果看菩萨蛮不顺眼,顶多以有伤风化为名要求禁止。  

只有那位朱皇帝,才会用法律来约束。  

这条法令出台之后,李邦彦的计划严重受挫。  

首先他得去申请注册公司,然后跟菩萨蛮、乐师、学员签署劳务合同。  

这种劳务合同,只能转卖给另一家公司,不能直接转卖给私人。因此,他如果想把菩萨蛮送人,必须先解除劳务合同,再让菩萨蛮跟别人签署私人雇佣合同。  

转赠期间,只要菩萨蛮反悔,可以直接去报官获得自由。  

甚至是在做员工的时候,只要付得起违约金,也可以随时毁约跑路。这相当于新形式的自赎。  

而且,大明朝廷是禁止皮肉交易的,隔三差五还要搞扫黄行动,一旦抓住肯定罚款。  

扫黄李邦彦不怕,但菩萨蛮如果铁了心要走,报官之后劳务合同肯定失效。原因很简单,雇主让雇员从事非法交易,超过了劳务合同的工作范围。  

还有,菩萨蛮、学员和乐师,今后必须分清公私财物,李邦彦必须给大家开工资!  

数日之后,李邦彦前往洛阳府工曹商科注册公司。  

负责办理业务的书吏,明显认识李邦彦,笑着递过来一张纸:“李相公,照着填就可以了。办理经营执照,须提供户册副本。”  

李邦彦很快把各种信息填上,书吏开始给他办理执照。  

工本及手续费,只须三百文。  

城内外的流动摊贩和个体户,都是可以不办经营执照的。在城内固定摊位经营,直接缴纳摊位费即可。  

如果有固定店铺,则必须办理经营执照。  

书吏问道:“李相公,经营商社的规矩,你应该都明白吧?”  

李邦彦点头:“明白。”  

书吏说道:“但俺还得强调几点。官府会去你的商社不定期检查,看有没有扩大经营面积,有没有更改经营内容,并据此调整税务或者罚款。”  

“应该的。”李邦彦道。  

营业税是很难细化征收的,如果有固定经营场所,古代一般是征收坐税(店铺税或摊位费)。根据店铺的占地面积,以及经营种类收取,像青楼这种娱乐产业的税很高。  

书吏又提醒一句:“大明禁止皮肉交易,一旦抓住了就重罚,还会询问女子是否自愿!”  

李邦彦说:“多谢提醒。”  

中国古代有官妓、市妓、私妓之分。  

官妓由朝廷经营,是合法的。  

市妓必须在教坊司登记,要缴纳重税,也是合法的。或者干脆整个妓院,都挂靠在当地教坊司。因此名妓赎身的时候,要去教坊司变动户籍,她们的户口挂在那里。  

私妓则不用登记交税,属于违法行为,可能会遇到扫黄组。  

大明新朝废除了教坊司,并将妓院定为非法。  

但是,可以到官府注册公司,经营歌舞酒水等业务。官府往往不会管,一旦官府出手肯定是犯事儿了,比如有妓女闹着报官要从良,又或者被拐卖妇女的家属找上门。  

主打一个原则性非法,实质性默许。  

朝廷保留最终解释权,并且严厉打击人口贩卖、禁锢人身自由等行为。  

现在《大明新订雇佣法》出台,更是继续规范相关经营活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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